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遠東科技大學公民護照實施辦法

遠東科技大學公民護照實施辦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96年05月02日教務會議通過
97年09月16日教務會議通過
98年08月28日教務會議通過
101年08月28日教務會議通過
105年01月18日教務會議通過
108年08月14日教務會議通過
 
第一條

遠東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,基於全人教育之目標,讓不同領域之學生

累積多元化的學習經驗,並配合本校的發展特色,特擬訂遠東科技大學公
民護照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 
 第二條

實施目的:
 

為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並養成獨立思考創新的習慣,進而開擴個人視野及

人文涵養,創造具有優質文化的社會。本校公民護照包含「公民教育」與

「創意實作」二門科目。凡本校學生修習以上二門科目之事宜,均悉依本

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 第三條

本校公民護照之推行單位與實施對象:
 

一、「公民教育」科目之規劃與督導,由通識教育中心及學務處共同負責,
各訓輔活動執行單位配合推行。
 

二、「創意實作」科目之規劃與督導,由通識教育中心及創造力中心共同
負責。
 

三、本校大學部日四技各系新生(產學攜手專班、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班
及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等專班除外),均須修習「公民教育」與
「創意實作」二門科目。外籍生「公民教育」分數,不受各項低標之
限制,於畢業考前總分達60即修得該學分。具特殊狀況或大三轉入
本校之學生,得另增修本校通識課程4學分以申請抵免。

 
 第四條

「公民教育」科目之成績規定及活動內容:
 

一、「公民教育」科目為必修2學分,成績以合計總分達60分且需達
單項最低配分為及格,學生在校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畢業考前合計總
分,並直接在「公民教育」科目給分,成績必須及格方准畢業。若成
績未達60分,則須重補修並依修課規定完成該學分,成績以修課成
績計算。
 

二、「公民教育」科目內容為各類公民教育活動,要求重點為學生對活
動之參與、社會服務之熱忱及藝文欣賞,以養成學生之優良氣質與
人格。學生須在校第一學年第一學期至畢業學年第二學期間參與各
類公民教育活動。
於「公民護照」中進行所參與各類活動之認證,認證由與各類活動
相關單位負責。認證後由各主辦單位負責在每學期結束前登入校務
管理系統。
 

三、各類公民教育活動包括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、社團活動參與、藝文
欣賞、社區志工義工服務、全校性專題演講、鄉土文化巡禮、體育
活動、中文閱讀與寫作與其他認可之公民活動,共計九項。其實施
細則另定之。
 

第五條

「創意實作」科目之成績規定及活動內容:
 

一、「創意實作」科目為必修2學分,成績以60分為及格,學生在校
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畢業考前時合計總分,並直接在「創意實作」科
目給分,成績必須及格方准畢業。若成績未達60分,則須重補修並
依修課規定完成該學分,成績以修課成績計算。
 

二、「創意實作」內容為各類創意活動,包括發明與新型的專利申請、
創意競賽、專題製作競賽、藝文創作發表或展覽與競賽四項。其實施
細則另定之。

 
第六條

其他規定事項:
 

教務處於學生在校畢業學年第二學期畢業考前彙整出「公民教育」與
「創意實作」科目成績不及格者,交由通識教育中心安排開設「公民
教育」與「創意實作」科目之依據,並統一由教務處告知學生須重補
修並依修課規定完成該學分,成績以修課成績計算。

 
 第七條

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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